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义匪三十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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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62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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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互选之,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。

  第二十五条参议院参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,对于院外不负责任。

  第二十六条参议院参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,会期中非得本院许可,不得逮捕。

  第二十七条参议院法由参议院自定之。

  第二十八条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。其职权由国会行之。

  第四章临时大总统、副总统

  第二十九条临时大总统、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。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。

  第三十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,总揽政务,公布法律。

  第三十一条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,得布命令并得使布之。

  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

  第三十二条临时大总统统帅全国海6军队。

  第三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,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。

  第三十四条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,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。

  第三十五条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,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。

  第三十六条临时大总统得依法律宣告戒严。

  第三十七条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、公使。

  第三十八条临时大总统得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。

  第三十九条临时大总统得颁给勋章并其他荣典。

  第四十条临时大总统得宣告大赦、****、减刑、复权。但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。

  第四十一条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,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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