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62章
互选之,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。
第二十五条参议院参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,对于院外不负责任。
第二十六条参议院参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,会期中非得本院许可,不得逮捕。
第二十七条参议院法由参议院自定之。
第二十八条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。其职权由国会行之。
第四章临时大总统、副总统
第二十九条临时大总统、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。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。
第三十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,总揽政务,公布法律。
第三十一条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,得布命令并得使布之。
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
第三十二条临时大总统统帅全国海6军队。
第三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,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。
第三十四条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,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。
第三十五条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,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。
第三十六条临时大总统得依法律宣告戒严。
第三十七条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、公使。
第三十八条临时大总统得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。
第三十九条临时大总统得颁给勋章并其他荣典。
第四十条临时大总统得宣告大赦、****、减刑、复权。但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。
第四十一条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,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