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义匪三十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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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63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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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连串动作。当小心应对。

  此外,中华民国江西军政府,同时实施了除旧布新措施。由军政府贴出剪辫告示:“自武昌起义推翻清帝,重振汉室,凡我同胞,一律剪去胡辫。”当时南昌城内七处城门口,以及督军衙门(市政府)、府学前、百花洲等十处,皆设有“义务剪辫处”,凡来剪“文明”式或剃光头者,一律免费。这一举动引得其他诸省效仿,纷纷颁布剪令。一时间,大街小巷都有剪辫人,手持剪刀,见了哪个还留着长辫,立马冲过去剪掉。杯剪者,有的欢呼,有的则是痛哭,不过,这一举动已经在全天下盛行。莫君寏提醒道,一定今早下手,不要让赵尔巽得了任何把柄。

  刚上台的孙大炮编写了临时约法,要求严令执行,你等切记不要触犯,以免给人留下口实。莫君寏再三叮嘱,并将原文提供:

  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。

  第一章总纲

  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。

 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。

  第三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、内外蒙古、西藏、青海。

  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、临时大总统、国务员、法院行使其统治权。

  第二章人民

  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,无种族、阶级、宗教之区别。

  第六条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。

  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,不得逮捕、拘禁、审问、处罚。

  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。

  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。

  四人民有言论、著作、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。

  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。

  六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。

  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。

  第七条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。

  第八条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。

  第九条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。

  第十条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,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。

  第十一条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。

  第十二条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。

  第十三条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。

  第十四条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。

  第十五条本章所载民之权利,有认为增进公益、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,得依法律限制之。

  第三章参议院

  第十六条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。

  第十七条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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